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组织员 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日期: 2017-10-30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组织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党建工作,夯实基层党务工作队伍建设,调动和发挥学生中的优秀党员在党建工作中的积极性、创造性,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组织员是兼职从事党务工作的在读高年级本科生中的正式党员,他们是学校党务工作者队伍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三条 建设学生组织员队伍,是坚持“立德树人”教育方针的具体实践,是贯彻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提升学生党员政治觉悟和综合素质的有力措施。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学生组织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做好发展学生党员的工作。协助二级党组织制定和实施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计划,协助各学生党支部做好党员发展中各阶段的培养、考察、教育工作,协助做好学生党员培养过程和发展程序的核查工作。
(二)协助做好学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协助二级党组织做好学生党员党组织关系转接、保留(恢复)组织关系、组织关系排查管理、党费收缴、党员档案管理和党内统计等工作。
(三)协助做好学生党员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督促各学生党支部认真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党的组织生活基本制度,协助二级党组织制定学生党员教育工作计划,协助学生党支部做好党员的日常学习教育管理。
(四)协助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协助了解和分析学生党员的思想状况,并及时向二级党组织反映。
(五)协助做好宣传工作。协助二级党组织总结党建工作的有益经验,挖掘先进典型,凝练特色做法,并在学生党支部推广。
(六)参与协助做好其他党建工作。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学生组织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读高年级本科生中的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二)政治素质好,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熟悉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了解党的组织工作业务,有一定学生工作经验。
(四)学习成绩优良,能保证投入一定的时间精力从事组织员工作,能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五)工作勤奋,自觉性高,作风严谨扎实,组织纪律观念强,严于律己。
 
第四章 聘任
第六条 每个二级党组织配备学生组织员的具体数量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根据二级党组织党员数量、构成,结合党建工作实际需要核定。
第七条 学生组织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一年,原则上不允许聘期中离岗。学生组织员可以连续聘任。
第八条 学生组织员根据以下程序聘任:
(一)每年6月,学校党委组织部门统一核准、公布各二级党组织学生组织员数量。
(二)二级党组织通过集体推荐和个人自荐等方式接受报名,并对报名人选进行考察,确定聘任人选。
(三)获聘人选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组织员聘任表》,由各二级党组织签署聘任意见后统一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四)经学校党委审批并公布聘任结果,统一颁发聘书。 
 
第五章 管理
第九条 学生组织员,由二级党组织具体指导,安排工作;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和二级党组织负责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学校党委组织部门统一考核管理。
学生组织员队伍建设情况纳入二级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条 学生组织员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相关工作会议和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二级党组织负责学生组织员的教育培养,可结合工作实际,安排学生组织员列席本单位相关工作会议,就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对学生组织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由二级党组织负责,每月一次,考核结果填入《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组织员月度考核表》;年度考核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每年一次,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标准以完成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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