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党建经费和党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日期: 2017-09-30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党建经费和党费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学校党建经费和党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切实提升党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党建经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党建经费是指经学校董事会批准纳入学校预算的党建专项经费以及上级党组织下拨给学校的党建专项经费等。
第二条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学校党委按规定向党员收缴党费。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6]78号)精神,党费由学校留存用于党建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党建经费及党费由学校党委负责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
第四条 学校设立党建经费及党费专用账户。
第五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教育和培训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等;
(三)表彰和奖励先进二级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党员;
(五)组织开展党建主题活动和专项活动;
(六)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
(七)党建工作调研和党建理论研究;
(八)开展党内文化、体育、艺术等参观活动的支出,如场地费、交通费、住宿费、奖品购置等必要的费用支出,其中活动地点和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
(九)用于党员之家建设,包括设备购置等;
(十)上级党委下拨的党建专项经费按经费指定用途开支。
第六条 经费使用要求
(一)党建经费和党费使用应坚持厉行节俭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六项禁令要求,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开支。
(二)党建经费和党费的开支要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和财务审批程序。
(三)组织开展党建主题活动和专项活动应提供活动报告作为报销票据的附件,报告内容包括:活动主题、时间、地点、实际参加人员、内容、过程、效果和经费支出清单等。
(四)党建经费不得用于招待费、餐费、油费、劳动报酬(报告、讲座专家酬金除外)、考察费、旅游费,不能发放到个人手中。
第七条 经费审批
(一)党建经费和党费的管理使用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党委书记是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签批学校一级党建经费。
(二)学校党委向二级党组织下达党建预算经费(二级党建经费)。二级党组织书记是本单位党建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签批本单位二级党建经费。要求二级党组织书记要对本单位党建经费的使用范围、金额以及费用票据等进行严格把关和审核。
第八条 加强党建经费和党费的管理,学校党委要对党建经费和党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每年以适当方式向党员公布。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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