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二级学院(直属系)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作者: 日期: 2018-07-25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二级学院(直属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二级学院(直属系)内部管理,明确二级学院(直属系)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教育部关于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以及《中山大学新华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修订)》等规定,结合学校及二级学院(直属系)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学院(直属系)党政班子对本单位负有共同领导责任。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直属系)的议事决策形式。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会人员由学院(直属系)正、副院长(正、副系主任)和二级党组织正、副书记组成,学院(直属系)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院长(系主任)、二级党组织书记可以共同确定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四条 学院(直属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原则:(一)坚持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范围内议事决策;
(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三)坚持民主议事、务实高效;
(四)坚持维护团结、严守秘密。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上级的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第六条 讨论决定学院(直属系)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讨论学院(直属系)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总结以及阶段性重要工作和活动安排。
第八条 讨论决定学院(直属系)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止。
第九条 讨论决定学院(直属系)的内设机构、岗位设置与调整、人才引进,权限范围内的人事任免、干部考核以及干部推荐等重要事项。
第十条 审议学院(直属系)教职工年度考核、教职工奖励和惩处等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议学院(直属系)年度预算、大额资金使用项目和大额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第十二条 讨论处理其他涉及学院(直属系)建设、发展及师生正当利益的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办法。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学院(直属系)党政主要领导商议决定。第十四条 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实行一事一议。未经审定的议题,不安排上会;分管工作院领导不能与会时,相关议题不予研究(紧急问题除外)。
第十五条 凡需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各学院(直属系)各科室、教学单位负责人提出,经分管工作的院领导审核,由学院(直属系)办公室汇总呈报党政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六条 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相关文字材料需提前三天递交学院(直属系)办公室(保密材料除外)。
第十七条 学院(直属系)办公室需提前一天将相关议题材料分送与会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除外);与会人员需提前了解会议内容,并做好发言准备。
第十八条 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涉及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工作部署、重要问题,分管领导在会前要认真把关、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和听取意见,做好协调工作,形成较成熟的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定期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第二十条 凡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以其他决策形式代替。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系主任)或二级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由学院(直属系)办公室负责有关会务工作(含会议记录及整理、会议纪要的编发与归档、会议决议的跟进与落实等)。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有2/3以上的正式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院长(系主任)、二级党组织书记要末位表态。会议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需半数以上到会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对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的决定作出记录。会议纪要由院长(系主任)或二级党组织书记签发,发放的基本范围为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及列席成员。
第二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建立会议考核考勤制度,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需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学院(直属系)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参会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核。
第六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做出的决策,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与会人员对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反映。第二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议题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当事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八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严守会议秘密。对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内容及讨论情况,除按统一规定部署、公布、通知之外,与会人员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议事纪律的人员,视情节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决议实施
第三十条 经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组织落实,并承担相应责任;办公室负责督办相关事宜,并根据要求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落实情况。第三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策原则上不得更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原党政联席会决议或决定,需经院长、书记共同审批,并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方可再次上会复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直属系)可根据本规则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