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日期: 2018-04-23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保障党员民主权力,使全校师生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充分调动全体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学校党委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方向正确,维护核心。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发扬民主,广泛参与。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地调动全校师生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的问题,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积极稳妥,注重实效。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四)依规依法,严肃规范。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 学校党委书记为党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整个党务公开工作;二级党组织书记为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党务公开工作将作为各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党务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 学校党委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第六条 学校党委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执行上级领导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落实学校重要决策,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二)思想建设情况。学校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学习计划;党员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三)党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召开民主生活会等情况;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制度等情况;干部选拔、任用、教育、管理、奖惩情况。
(四)组织管理情况。党组织的设置情况、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创先争优,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党员发展情况;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五)制度建设情况。党委会制订规则和决策程序,主要包括党内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及加强党组织建设等方面的有关制度和规定等。
(六)联系和服务教职工、学生情况。主要包括解决教职工、学生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帮扶困难教职工、学生工作和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等情况。
(七)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务公开内容: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三)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违纪进行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六)加强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二级党组织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党政联席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和党建经费使用,重要工作部署及有关重要情况。
(三)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情况。主要包括:党政领导分工、理论中心组学习、召开民主生活会,党组织考核、民主评议党员,党内评先表彰等情况。
(四)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情况。
(五)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党员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情况,党员发展工作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六)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需要,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党内其他事项。
第九条 编制党务公开目录:
学校党委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党的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二级党组织可参照学校党务公开目录编制本单位党务公开目录。
第十条 党务公开的程序:
对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提出方案—审核审批—实施公开—整理归档。
(一)提出方案。学校党委研究提出学校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
党员可依照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向学校党委申请公开未列入党务公开目录或列入但公开程度不够的事项。
(二)审核审批。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和党员申请公开的内容列入讨论议题,经党委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校党委会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对列入公开的内容,在首次提供资料后,若需充实或变更相关内容,应再次履行审批程序。暂时不宜公开、不能公开或无法公开的,应及时向提出申请的党员说明情况。
(三)实施公开。学校党委办公室按照规定的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限,公布公开事项,让党员、群众随时都能查询到党内的相关信息。
(四)整理归档。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对公开的党务信息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等资料及时登记整理,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二级党组织参照此程序进行党务公开,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第三章 党务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限
第十一条 学校党务公开分党内公开和党外公开。适宜在党内公开的可通过党内有关会议、下发文件、定期通报以及党建网页等形式公开。适宜对党外公开的可利用报刊、党务网站、电子显示屏、新媒体等形式公开。凡不涉及有关党的秘密,公开后有利于学校建设的,尤其是师生关心的热点问题都应对外公开。
第十二条 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主要通报各党组织内部事务、与党员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及其它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要与公开的内容、范围相适应,做到固定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或常规性工作阶段公开,动态性、临时性工作即时公开,确保公开的经常性、动态性和及时性。
第四章 党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和制度保障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和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党委书记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全校的党务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党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挂靠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党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加强对各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党务公开工作监督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办公室,主任由纪委书记兼任,成员由纪委委员、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党务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二级党组织成立党务公开工作小组,由书记、副书记、委员组成,书记任组长,负责本单位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设立党务公开信息员,负责党务信息的搜集整理与报送。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制度。组织监督员、民主评议等形式,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防止和纠正不公开、假公开和公开不及时等现象,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确保党务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