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教工组织员工作制度(试行)
作者: 日期: 2018-09-21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教工组织员工作制度(试行)
一、总则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二)党建组织员由学校党委根据基层党建工作需要设立,由党务工作经验丰富的党员担任,主要从事基层党建指导工作。
二、基本条件
(三) 政治坚定,思想素质好,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四) 热爱党务、善于管理、师生拥护,有比较扎实的高校党建基本知识,熟悉党建工作规律。
(五) 敬业精神强,有热情、有精力、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身体健康。
三、工作职责和主要任务
(六) 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协助所联系党组织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培养、发展工作和党支部建设工作,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检查、指导、评估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有关工作情况。(七) 根据工作需要具体情况,主要任务包括:指导党支部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流程;指导党支部开展 “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指导基层党组织加强各项基础建设;协助党委有针对性开展党建调研工作等。
四、管理与考核
(八)党建组织员由党委组织部管理与考核。
(九) 建立定期沟通机制,促进工作有效开展。党委组织部要经常听取党建组织员的工作汇报,定期检查党建组织员的工作情况,对工作表现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履行职责成效不好的要进行调整或解聘;对他们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与问题,要帮助解决;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他们有效开展工作。
(十) 建立学习培训制度,提高党建组织员业务水平。组织员要积极参加组织部定期组织的培训和工作交流,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五、选聘与待遇
(十一) 党建组织员的选聘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统筹。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学校党委批准。聘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考核合格可以续聘。(十二) 党建组织员的基本工作补贴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发放。
六、附则
(十三) 本条例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