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 行)
作者: 日期: 2015-05-25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为指导,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要把教育、培养和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特别要注意在学生和中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履行入党手续。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学院党委应根据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和工作目标,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办法制定出科学的、切实可行的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发展党员计划是指导性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按照党员的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入党自愿、个别吸收、实事求是和集体讨论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申请入党人
第六条 申请入党人是指凡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条规定,向党组织正式提出入党申请的人员。
第七条 党支部对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刻苦学习、积极工作的同志,应主动找他们谈心,吸收他们参加党组织的一些活动,加强培养,帮助他们提高对党的认识。
积极主动地做好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早发现、早教育、早培养,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基本素质好、入党积极性高的优秀团员、学生骨干吸收到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中来。
第八条 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使“推优”成为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主渠道,使优秀团员成为大学生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九条 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应当进行票决,投票人员为团支部全体团员,实到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五分之四,团支部根据分配名额以及得票情况确定初步推荐人选报学院团组织审核。
第十条 申请入党必须由申请入党人向所在系、部门党支部递交书面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一)对党的性质、任务、宗旨等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认识,入党动机以及在这些方面思想演变的过程;
(二)本人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主要优缺点和今后努力方向等;
(三)对加入党组织的态度和决心;
(四)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入党申请书要由本人亲自书写,字迹清楚,必须有申请入党人的亲笔签名。
第十一条 申请入党人应参加党支部党章学习小组学习,党支部应选派党员或预备党员担任党章学习小组组长,并记录学习情况和党章学习后考核成绩。
第十二条 同申请入党人谈话
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及时登记,党支部书记或支部组织委员及时同申请入党人谈话,并根据需要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党组织。谈话内容主要包括:鼓励其政治上要求进步的积极性,肯定优点,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第十三条 对经过谈话后确定申请入党的同志,各党支部应及时公示申请入党人的基本情况,并列入培养计划,落实党员同志经常对他们进行教育培养。
第十四条 建立申请入党人员档案材料和基本信息库。党支部要指派专人认真负责地做好档案材料的收交、登记和保管工作,及时掌握申请入党人员的动态信息和基本材料。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是指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申请人经过半年以上的培养和考察,经党小组、党章学习小组考察推荐,共青团员经团组织推荐,经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后票决确定政治思想培养较成熟、各方面表现突出的申请人为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每个学期初(10月上旬、3月中旬)各发展一次。
第十六条 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院系和社会公益活动;
(二)按时主动向党支部递交思想汇报,每月至少一篇,汇报自己的学习情况和思想情况;
(三)遵守党章学习小组的规章纪律,考核合格,无不良记录,一年内未受处分。
第十七条 新进入学院的人员,如在原单位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且其相关材料(如入党申请书、本人自传、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等)齐全,程序完备可继续认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八条 党支部要及时指派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对于入党积极分子要有计划、循序渐进地通过组织他们学习、参加党组织活动、安排适当工作等方式进行培养和考察。
第十九条 培养联系人每学期应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1次,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提高其思想觉悟,通过经常性的谈心、沟通,及时肯定其工作、学习中的成绩,指出其不足和努力方向。
培养联系人应将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情况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每半年将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思想情况、工作学习表现等记入《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第二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主动向培养联系人或党支部,通过口头汇报或者以书面汇报等形式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得到党组织的帮助和教育。其中书面思想汇报不得少于一个月一篇,思想汇报一般应包括: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对重大事件的认识和理解,表明态度;也包括不理解的问题;
(二)参加学习活动(或自学)、社会实践等所受到的教育和体会;完成某项重要任务的收获和提高;
(三)日常学习、工作中的收获和体会。
第二十一条 政治理论培训是入党积极分子在发展前的必修课,学院党校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系统的政治理论培训。支部大会经票决后按要求上报参加培训人员名单,经学院党委审核同意后,通知本人按期参加培训。
第二十二条 经过党校考试合格后颁发结业证书,成绩不合格者不发结业证书。凡考试不合格或没有经过培训的入党积极分子不能发展入党。
结业证书作为入党必备材料之一,注意保管,丢失不补。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记录
党支部会议和党员大会会议要指定专人认真记录,详实地记录会议讨论的情况和结论,特别要记清发言人谈话的内容和观点。会议记录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后,存入专门档案,作为确定发展党员和检查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和推荐参加党校培训的同志,各党支部应及时公示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调离本单位时,所在单位党支部要及时将其入党申请书、《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组织鉴定等材料进行整理,装入本人党员发展档案袋,并负责将其转给入党积极分子所去单位党组织。
第四章 发展对象
第二十六条 发展对象是指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党章学习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后票决确定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准备发展入党的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十七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并表现优秀的入党积极分子;
(二)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院系和社会公益活动,并发挥较好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参加党校学习并获得结业证书;
(四)在校期间参加过党校学习并获得结业证书的,自取得结业证书起3年内有效。培训学习时间超过3年的入党积极分子或高中发展的党员须重新参加学院党校组织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或新党员培训。
第二十八条 政治审查
(一)党组织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之前,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未经过政治审查的人不能发展入党;
(二)学院党委(党总支部)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三)政治审查的主要对象为:发展对象本人、配偶、父母、其他直系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审查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等主要社会关系(并不要求调查上述范围内的每一个人),是了解那些亲属在政治上、经济上与发展对象交往密切程度和对其成长影响的程度;
(四)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为: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和历次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工作单位、职务、政治面貌、政治表现情况等;
(五)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有: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和其它有关材料;找相关人员个别了解情况;函调或外调;
(六)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后,要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主要内容有:本人简历;直系亲属及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本人政治历史情况;本人现实表现情况;结论意见。
对查证结果综合分析后,认定查证问题的事实、性质、程度及本人认识,提出是否影响其入党的意见。政审材料应妥善保存,并在发展对象入党后,与其《入党志愿书》一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一)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工作由党支部负责,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或发放调查表等方法进行;
(二)征求群众意见主要在发展对象所在党支部的单位进行,参加座谈会、个别谈话或填写调查表的人数须有一定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人;发展对象是学生的,必须征求辅导员、相关系专业教工的意见;
(三)征求意见结束后,要将情况汇总,形成署名的总结材料,并上报学院党委。
第三十条 党(总)支部应做好相关会议记录和票决情况并存入专门档案,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同志,应及时公示相关情况。
第五章 预备党员审批
第三十一条 党(总)支部向学院党委上报《发展对象情况报告》,报告需包含以下内容:
(一)发展对象递交入党申请时间与表现情况;
(二)成为积极分子时间与培养情况;
(三)成为发展对象时间与表现情况;
(四)发展对象在考察期间的学习、生活、工作各方面表现情况;
(五)公示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入党材料预审
党支部把发展对象的表现、培养考察、政治审查、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等情况,报学院党委(党总支部)进行预审。
学院党委(党总支部)预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发展对象的政审等材料进行核对,确定材料齐全后下发《入党志愿书》。
第三十三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
申请入党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被介绍人对党的纲领、章程及党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的把握情况;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思想政治、工作表现、个人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二)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三)认真负责地在《入党志愿书》中的 “入党介绍人意见 ”一栏中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在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三十四条 提交个人自传
(一)发展对象应向党支部提交个人自传;
(二)个人自传主要内容为:个人履历及思想演变过程;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基本情况;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
第三十五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一)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指定记录人员,参会正式党员数必须超过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会议;
(二)申请人向大会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对党的认识、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
(三)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和培养、考察教育情况,并对是否同意其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发表意见;
(四)党支部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的考察及政审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及公示的情况;
(五)与会党员充分讨论,对申请人是否具备预备党员条件表明态度,肯定优点,指出不足;
(六)采取票决方式进行表决。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进行讨论、表决;
(七)党支部书记宣读大会决议。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被接收对象是否具备预备党员条件,支部大会应到会和实际到会的党员人数以及同意、不同意或弃权人数,通过决议的时间等;
(八)申请人表态。申请人对与会党员讨论的情况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表明自己的态度与认识。
(九)党支部做好会议记录和票决情况并存入专门档案。
第三十六条 党(总)支部接收预备党员后,应及时公示其相关情况,公示后将《入党志愿书》等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上报学院党委审批。
预备党员必须由学院党委审批,党(总)支部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三十七条 谈话
(一)学院党委或党总支指派有经验的老党员同入党申请人进行谈话,做进一步的考察;
(二)谈话主要考察申请人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党的基本知识掌握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并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要求和希望。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的审批
(一)审批预备党员必须经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二)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的相关栏目中,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三)学院党委对报批的预备党员在3个月内研究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学院党委应将审批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党(总)支部,党(总)支部将结果通知本人,并召开党(总)支部大会宣布,同时告知预备期起始时间,进行党内生活常识教育。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总)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五)预备党员从预备期当月起参加党组织生活并开始交纳党费。
第三十九条 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相关材料,由学院党委妥善进行保管。未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材料,退还所在党(总)支部保管。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四十条 党(总)支部应建立预备党员考察制度,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继续对他们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宣誓由学院党委在每年“七一”举行的纪念活动上进行,因故不能参加宣誓大会的,在学院党委组织的下一年度“七一”纪念活动上进行宣誓。
第四十二条 对新入职教工和新生中的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材料审查,由所在党(总)支部及时指派专人审查其全部入党材料。包括:
(一)审查内容: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参加党校培训材料、自传、政审材料、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以及各个阶段的思想汇报,28周岁以下团员青年入党应有团组织推优材料等;
(二)党(总)支部如发现无档案材料或缺少其中某些材料,要及时通知党员(预备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尽快联系原发展单位党组织将材料补齐;
(三)若发现入党材料不规范或真实性存疑等情况,须向本人调查核实相关情况。调查过程中的谈话要做详细记录,被调查对象要在记录上签名确认。如遇突击发展、入党材料不真实等情况,由学院党委办公室以函调等方式向该党员(预备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原发展的党组织进一步调查核实;
(四)新生党员(预备党员)在其非毕业学校(或非工作单位)党组织入党的,由学院党委办公室向该生及其学校(单位)党组织了解情况,调查该生不在学校(单位)发展的原因,审查其发展程序是否规范、入党材料是否真实。以上情形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学院党委;
(五)对不予承认预备党员身份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同志,党(总)支部要向他们说明有关规定,做好思想工作,使他们端正认识,鼓励他们继续努力。其中经教育表现良好的,由本人申请和党组织研究同意,可重新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四十三条 预备党员应每2个月主动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一般应每2个月讨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四条 预备党员工作调动或毕业离校时,所在党(总)支部应做出组织鉴定。组织鉴定要实事求是、客观地反映他们在本单位学习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工作表现,为他们进入新的单位接受党组织进一步考察打下好的基础。
第四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
(一)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自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二)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应主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一般应在预备期满前的一个月左右),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预备期满而未主动提出转正申请,其所在党支部应给予提示;
(三)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填写《预备党员转正党内外群众意见表》后归入本人档案;
(四)党支部根据考察和征求意见情况,对照党员条件进行审查,集体讨论提出是否可以转正的意见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表决。
第四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答辩
(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前,党支部组织预备党员进行答辩,小组成员一般为5-7人,并邀请一定数量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师生代表列席;
(二)答辩过程分为个人陈述、现场问答、现场评议三个环节,一般不少于10分钟;
(三)答辩对象面对党员和师生代表就理想信念、党的知识和预备期表现等情况接受询问,公开答辩。
第四十七条 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党员大会
(一)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时,本人必须参加。对于因故或身体原因本人不能参加支部大会的,应延期讨论;
(二)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党员大会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两个以上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逐个进行讨论;
(三)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只能延长一次,且时间不能少于半年,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四)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党员大会的程序与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大会程序大致相同。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党员大会票决;
(五)党支部将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及时上报学院党委进行审批。
第四十八条 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后,应及时公示其相关情况。
第四十九条 审批
学院党委对党(总)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在3个月内讨论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总)支部。
接到审批结果后,党支部书记要及时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五十条 存档
预备党员转正后,所在党支部应将其《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政审材料、《预备党员转正党内外群众意见表》、公示材料、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教育考察材料等存入其本人的人事档案。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者,也应在其《入党志愿书》中认真填写支部决议、学院党委审批意见,并将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党委办公室代为保存,学生党员档案可与本人的学籍档案一并存放。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和入党积极分子的相关材料由各党支部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并造册登记以便在发展党员过程中使用。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院党委负责对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充实发展党员工作的力量。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发展党员各个环节的工作都要落实责任到人,及时讨论和审批,杜绝疏漏和延误。
第五十二条 学院党委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对违反组织纪律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党章规定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第五十三条 给予违纪的正式党员党纪处分有五种:党内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对违纪的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处分:党内通报批评、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五十四条 正式党员、预备党员有以下情况,依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一)无故不参加党组织召开的会议;不服从组织安排,不参加党员活动;
(二)无故旷课,考试作弊;受学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
(三)期末考试有挂科或学习成绩总排名在班级50%以后;
(四)据所在系、部门提出,认为工作不作为或学习不积极的;在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的;
(五)其他违反党内规章、党纪国法、校纪校规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由党支部大会作出决议,报学院党委审查批准、备案。
第五十六条 学院党委纪检监察室根据党章规定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本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院党委提出申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学院党委先行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