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作者:  日期: 2015-06-04

(2014年12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学风建设,倡导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促进我院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全体专职教职员工、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全体学生等。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由他人代写毕业论文或学术论文;
(八)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成绩单等证明材料;
(九)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十)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四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科建设与科技发展部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第六条  对需要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由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3~5名学科专家组成调查小组,必要时,院学术委员会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形成调查报告提交院学术委员会。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前,应当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院长办公会议根据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的评判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条  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院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学院保护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处理。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奖励、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兼职、访问、学习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奖励、延缓答辩、退学、取消学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理。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是毕业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指导教师因对学生管理失职,致使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学术不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科建设与科技发展部解释。
 
点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