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公开选聘二级党组织负责人办法(试行)
作者: 日期: 2017-05-24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公开选聘二级党组织负责人办法(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战略部署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推动学校二级党组织负责人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原则
(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二)热爱党务工作,熟悉党务业务;
(三)善于团结同志,群众口碑好;
(四)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五)岗位相适,择优选聘。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二级党组织负责人,包括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三、任职条件及资格
(一)具有三年以上党龄的中共党员;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有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民主;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能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勇于担当,勤政廉洁。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在本校工作满三年,近三年年度考核均称职以上;且具有正科级管理岗位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两年)及以上职称。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六)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四、选聘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
(二)报名:可通过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单位推荐:由单位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经本人认可。
(三)资格审查:学校党委办公室汇总报名情况,会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面试:学校成立公开选聘工作面试小组,组织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面试。面试包括笔试、公开答辩、随机提问、评委考评等。
(五)组织考察:根据面试结果和岗位要求,经学校党委研究确定考察人选,由学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组成考察小组,对考察人选进行全面考察,并向学校党委报告考察情况。
(六)学校党委会议或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七)公示:按规定在全校范围内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八)学校党委发文任命。
五、其他
(一)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者,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提出任职要求和提醒注意的事项。
(二)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间享受相应待遇。试用期满后,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任期两年,试用期计入任期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三)实行监督责任制。党员、干部、群众对公开选聘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学校党委、监察审计室或上级有关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