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关于校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的实施办法

作者:  日期: 2018-11-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校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深入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中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校长助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推动者,对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承担主体责任。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
       校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岗位责任的主要内容有:
       (一)组织领导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校领导班子及成员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统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制度机制构建、纪律审查和学习教育等方面工作在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指导制定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工作措施。
       (二)分析研判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定期听取校领导班子成员、纪检监察部门及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深入分析和系统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形势,作出有关工作部署。
       (三)亲自推动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及时解决和推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重要工作事项。
       (四)督促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促校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认真履职履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
       (五)认真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好校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日常教育管理,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经常与他们谈心交心,发现其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及时开展提醒谈话、给予批评教育,对违纪违规者进行严肃处理。
       (六)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履行职责。及时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有关工作情况、重要工作事项等方面的报告并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各项职责,重视纪检监察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五条  纪委书记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主要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各项职责,其岗位责任的主要内容有:
       (一)协助党委书记和校长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向学校党委提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的意见建议,协助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决定和部署。
       (二)统筹开展学校党风廉政教育。统筹构建学校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大格局,协调学校及各部门各单位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党风廉政教育。
       (三)推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机制。推动学校及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组织实施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抓好整改落实。
       (四)组织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实施专责监督。组织领导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履行监督职责,向学校党委和上级部门报告监督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并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五)组织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开展执纪审查。组织领导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开展执纪审查,向学校党委和上级部门报告有关执纪审查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并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第六条  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其职责范围和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岗位责任的主要内容有:
       (一)认真落实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履行一岗双责,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分管领域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情况,并结合工作实际与特点向学校纪委提出有关工作意见建议;督促分管领域领导人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组织开展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教育。针对分管领域的工作特点与党员、干部思想实际,开展党风廉政日常教育,重点加强对分管部门负责人的教育;按照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针对分管领域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教育提醒。
       (三)抓好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制度机制建设。紧密结合分管领域工作实际,认真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完善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机制、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针对分管领域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管理,遏制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发展。
       (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督促分管部门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各项职责。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健全完善学校党委会研究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的制度。
       学校党委会对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文件和会议精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等,应设置专门议题及时进行传达学习、研究讨论或做出工作部署。
       第八条  建立健全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工作会议制度。
       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工作会议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沟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域有关信息、研究落实党委会有关决定或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解决有关工作推进中的具体问题。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商机制。
       根据学校有关工作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需要,党委书记、校长、纪委书记及时与校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开展会商,沟通党风廉政建设有关信息特别是有关领域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协调推进有关工作,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条  实施校领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三个一”工作机制。
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做到年初进行一次部署、年中开展一次检查、年底听取一次汇报,并作好相关记录,填写有关工作表格。部署、检查和听取汇报的具体工作方案由纪委办公室拟定,报校领导班子成员实施。

       第十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制度。
       党委书记、校长按照有关要求,向上级组织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自身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等。
       纪委书记按照“双重领导”体制要求和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向学校党委和驻广东省教育厅纪检组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有关信访案件情况、自身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等。
       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及时向校党委报告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情况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本人廉洁自律情况,并告知纪委书记。
       第十二条  健全完善述职述责述廉工作机制。
       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定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述责述廉,在述职的同时陈述自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接受干部群众的民主评议。
       述职述责述廉工作可结合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校领导班子成员审阅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制度。
       校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年度总结和党风廉政重点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书面述廉报告要进行认真审阅,对工作落实情况作出评价,对未来的工作提出要求和意见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校领导班子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的,按照中央和教育部党组等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问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点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