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作者:  日期: 2020-01-18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规文件,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学校党的工作群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在办学治校中发挥把方向、管大局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充分发挥学校党委政治核心作用,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以下同)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及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决定和指示,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方案和具体措施。

(二)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1.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2.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党的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4.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把握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

(四)参与审议行政干部选拔任用、队伍建设和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把握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把握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七)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提前进行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八)其它需要由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应定期召开,一般每学期2-3,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一般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全体委员参加党委会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会委员到会。党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党委会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学校党委办公室,学校党委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会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单位也可参加汇报。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进行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后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汇报。明确有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学校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党组织可根据本规则,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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