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委员会基层组织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日期: 2015-05-25
中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委员会基层组织工作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明确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各级党组织的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切实发挥各级党组织的作用,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党组织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紧密围绕学院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和促进党的建设及学院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  学院党委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建设一个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懂业务,善管理,能团结协作、清正廉洁、开拓进取的领导班子;带出一支高素质的党员队伍、教职工队伍和学生管理队伍;形成适应学院改革和发展需要,满足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保证学院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维护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第四条  学院党委应集中精力抓好党的建设,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委在学院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条  学院各党支部要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支持所在部门行政领导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保证本部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基层党组织的设置
第六条  学院党委按照有利于加强管理,有利于发动师生员工开展工作的要求设置党支部。
    第七条  学院成立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四年。
第八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每届任期两年。
    第九条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或按教学研究机构为单位设置;学生党支部原则上按系或专业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工作相近的部门联合成立党支部。
三、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  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的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始终起政治核心作用。
    (二)  积极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出谋献策,参与讨论和决定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学院行政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  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坚持政治学习制度,组织党员和师生员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形势政策教育,指导党支部的工作,维护好学院的稳定和改革发展局面。
(四)  领导学院的德育工作和师德建设。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帮助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师德建设,关心教职工特别是青年教职工政治思想、身心健康和业务进步。
(五)  加强党的纪律教育和纪律工作,强化反腐倡廉教育,反对和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
(六)  负责组织和加强对本院党员、预备党员的教育、培养和管理。负责本院发展预备党员的审批工作。
(七)  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参与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办学方向、事业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和方案;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财务预决算、重要奖惩、学生教育与管理以及基建、后勤、产业等工作中带有方向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等。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通过党政领导参加的院长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党委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并就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  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院党委的决定,团结本党支部的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  加强对本支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组织党员为学院改革发展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发动党员爱岗敬业,做好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
(三)  按照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党支部建设,负责组织党支部党员做好群众工作,开展丰富多彩的组织生活、民主生活和党日活动与群体性的公益活动。   
(四)  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本支部党员的组织发展工作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常抓不懈,落到实处。   
(五)  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本支部的创先争优活动。要把评选优秀党员同 “ 我为党建作贡献 ” 的活动结合起来,通过开展评先活动,弘扬正气,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的光荣感和历史责任感。
(六)  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和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七)  党支部要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凡遇重要问题,党支部事前要向党委请示,事后要及时汇报。
 
四、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要按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规定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党的基本理论的教育。教育党员干部和全体党员努力学习和掌握科学知识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要安排人员切实加强对党员、党的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重点做好在大学生和青年教职工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并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对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要同中学党建工作相衔接,做到早选苗、早培养,及时发展。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加强党的基础知识的教育培养,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要根据形势与任务的要求以及党员的思想实际,定期研究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党员教育计划,通过集中培训、党课、组织生活和社会实践等途径开展主题鲜明的党员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要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对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坚持和完善个人自学和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以及形势任务的学习教育,及时传达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精神,通报党委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考核党员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情况。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建立党校,负责学生和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院党委要加强党校的师资、教材和教学条件的建设,严格教学管理,保证党校必要的培训经费,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对新上岗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支委员及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要结合学院的中心工作和上级的有关精神,对各时期的组织生活提出具体要求。各党支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等工作制度。
    (一)  党支部组织生活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内容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讨论,学院党委布置的有关工作,党员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二)  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应有专用记录本,由专人负责记录,并做好考勤登记。会议记录本应指定专人保管,做好保密工作。
    (三)  各党支部要充分发挥组织生活的作用,保证组织生活的质量,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努力增强党员的党性修养,不断提高党内组织生活的质量和水平。
                          
五、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委员会基层党

点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