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广州新华学院委员会党校章程》的通知
作者: 日期: 2024-01-16
广新党发〔2024〕2号
各二级党组织、校党群机关各部门:
为适应新时代高等教育快速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强化对学校党员、干部、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中共广州新华学院委员会
2024年1月16日
中共广州新华学院委员会党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校在基层党建中的作用,推进党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共广州新华学院委员会党校(以下简称党校),是学校党委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干部教育培训、党员教育培训的主渠道,是党建工作的重要研究基地。
第三条 党校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作为重要任务,较为系统地对党员、干部、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等进行理论教育和素质培养,强化管理,注重实践,保证培训质量,注重培训效果。
第四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
(一)统筹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相关工作;
(二)组织开展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
(三)开展各级党务干部、党员和党校专兼职教师的教育培训;
(四)按照党委指示,组织开展党外干部、党外人士、高层次人才专题培训;
(五)承担对各二级党组织党校的业务指导;
(六)开展党建理论研究,定期开展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状况等调研工作;
(七)参与学校党委关于党校工作政策及干部培训计划的制定;
(八)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组织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五条 学校党委是办党校、管党校、建党校的主体。党校的建立与撤销由校党委批准,党校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校党委对党校的领导职责主要包括:
(一)传达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把党校工作纳入校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定期研究解决党校工作中的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党委把党校工作列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学期至少专门研究一次党校工作,听取党校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党校工作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二)发挥党校在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三)建立健全学校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到党校讲课、作报告、与学员座谈的制度;
(四)协调有关方面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
第七条 党校校长由校党委书记兼任,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兼任副校长。
第八条 党校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党校日常工作,挂靠党委组织部。组织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设副主任1-2名,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1-2名。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党校工作职责: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牢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审定党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制定、修订党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根据学校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党委的中心工作,制定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训规划,对教学培训情况进行分析,深入开展教学工作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探索新形势下党校教育培训的方法和规律,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四)负责党校专、兼职教员的选聘,并组织开展教学研究、党建理论研究活动;
(五)统一印制、颁发和管理党校各类培训证书、结业证书,做好学员的学籍管理等;建立干部学习培训档案,及时向校党委提供党员干部学习培训的相关资讯;
(六)加强同其他高校党校系统的联系,积极参加相关活动;组织工作研讨交流,推动教育培训任务的落实,提高培训工作水平。
(七)深入师生党员开展调研,掌握党员教职工的意识形态动向和学习需求,提高党校教学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十条 党校的教学内容: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三)党的理论知识、党章和党规党纪知识及党性教育;
(四)理想信念、党史国史及革命传统知识;
(五)党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及形势教育;
(六)道德品行、法治思维和反腐倡廉知识;
(七)其他党建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
第四章 主体班次和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党校的主体班次包括: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发展对象培训班、基层党组织骨干培训班、“两学一做”党员干部党性教育、专题研讨班等。
1.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由党校主办,二级党组织承办;
2.发展对象培训班,每学期定期举办;
3.基层党组织骨干培训班,每学年定期举办;
4.“两学一做”党员干部党性教育培训班,根据工作需要每年暑期适时举办;
5.专题研讨班,根据形势任务和学校中心工作的需要适时举办;
6.其他班次,根据学校工作部署或上级党组织委托依需举办。
第十二条 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党校教学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加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把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致力于坚定学员的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提高学员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党性教育要贯穿于党校教学全过程。党校要努力创新教学方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充分调动教员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做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要根据培训对象和培训任务,选择适当的培训方式和内容。
(一)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
重点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基本经验,以及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使学员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学员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二)发展对象培训班
以提高学员的党性修养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对学员进行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先进性、党性锻炼和修养的再教育,帮助学员加强党性修养的自觉性,使之从思想和行动上真正入党。
(三)基层党组织骨干培训班
以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基层党务工作履职能力为重点。培训内容主要有:政治理论学习、政策法规学习、党建业务培训等。
(四)“两学一做”党员干部党性教育培训班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通过专题教学、社会实践、现场教学等形式,加强党员的思想教育,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五)专题研讨班
围绕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学校党政中心工作,确定培训对象和相关专题,进行集中研讨。
(六)其他班次
根据学校工作部署或上级党组织委托,组织开展教育培训。
第五章 师资队伍和学员管理
第十三条 党校教师应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能胜任教学要求,学风严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十四条 党校师资队伍构成
党校师资队伍主要是由党建理论研究团队和教学团队构成。人员由党校根据工作需要从学校领导班子、马克思主义学院专职教师、思想政治教育专职干部中选任。
第十五条 酬金发放
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党校相关培训实际,主体班次培训教师酬金建议按以下标准发放:
正高级职称按1500元/场次标准发放酬金,每场次授课时长不低于2学时;
副高级职称按1000元/场次标准发放酬金,每场次授课时长不低于2学时;
中级职称及以下按500元/场次标准发放酬金,每场次授课时长不低于2学时。
第十六条 学员入校即建档,学员档案由党校统一保存;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员档案由所在二级党组织统一建档、保存。
第十七条 每期培训班设班主任,负责学员的日常管理,重纪律、严要求。
第十八条 学习结束,考核合格即发放结业证书或课业学习学时证明。
第六章 教学场所与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培训场所是党校工作的必备条件,根据学校的实际,原则上应将授课安排在教学楼和报告厅进行,以满足培训工作的需要。有关单位应积极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党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党校培训工作的需要。要提倡艰苦奋斗,厉行勤俭节约,防止和杜绝铺张浪费。二级党组织承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经费,由二级党组织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2023年12月25日经学校党委会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委员会党校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