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新华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日期: 2022-03-18

 

 

广新党宣发〔20225

 

各二级党组织,校机关各部、处、室、中心、直属单位,各学院、直属系、教学研究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新闻宣传工作,明晰新闻宣传工作责任,提升宣传服务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修订《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新闻宣传管理办法》(中新党〔201918号)。

现将修订后的《广州新华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州新华学院委员会

2022318 


广州新华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文化氛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宣传纪律,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保密规定,严防失实报道和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

第二章 新闻宣传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  新闻宣传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有关部门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的情况;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市和主管部门领导来校视察,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以及有关重要指示、批示;

(三)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重要信息、突出成就、典型经验和特色举措;

(四)学校重要会议、重要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教学科研活动和校园文化活动;

(五)师生、校友中涌现的先锋模范、优秀标兵、励志典型、好人好事等;

(六)对媒体有关报道的转载、回应或澄清;

(七)其他需要及时宣传报道的事项。

第五条  学校的新闻宣传形式:

(一)利用学校新闻网、校报、官方微信、官方微博、视频新闻、校园广播、公共显示屏、宣传橱窗等校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二)邀请校外媒体记者来校采访,或直接向校外媒体提供新闻线索和新闻通稿;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三章 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  新闻宣传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学校新闻中心和相关单位具体实施。

第七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结合学校发展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研究学校对外宣传工作,提出对外宣传的思路和基本目标,策划、组织学校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事件舆情监测和应对;统筹、协调、监管校内媒体建设,指导校内媒体联盟发展,构建学校全媒体矩阵;定期总结学校新闻宣传工作,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学校新闻中心负责新闻报道的策划、协调,监管校内媒体新闻发布,并利用好校内全媒体平台开展具体新闻宣传报道工作;举办新闻发布会。

第九条  各单位建立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

(一)本单位新闻宣传责任人,须由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并积极配合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开展,审核本单位所辖媒体平台发布的新闻信息,指导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队伍建设与管理;

(二)本单位主办或指导的官方媒体平台(包含网站、报刊、微信公众号、微博、南方号、头条号、抖音号、广播台、电视台等)的具体负责人,须由政治意识强、文字功底扎实、富有创新意识的党员教职工担任,具体负责各媒体平台的后台管理和策划运行;

(三)本单位须指定1名政治意识强、文字功底扎实、沟通协调能力较强的教工担任通讯员,及时向学校新闻中心提供本单位的新闻线索、新闻稿件和舆情信息;

(四)各单位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实行年度备案制,如有成员临时变更,应及时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五)各单位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须参加学校宣传思想工作会议、新闻宣传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和关涉本单位师生、事件、信息的新闻发布会,并定期接受学校党委宣传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条  各单位的新闻宣传责任人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主办或指导的官方媒体平台的具体负责人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单位的教工通讯员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的相关责任人。

第四章 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会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新闻发言人,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负责。新闻发言人经学校授权后可代表学校对外发布重要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  凡对学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需及时对外介绍情况或澄清问题的,可根据工作安排,由相关单位提供新闻通稿或举行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同时可请校领导及相关单位新闻宣传责任人回答记者提问。

(一)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

1.学校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或取得的主要成绩;

2.学校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项的事实情况和处置措施等;

3.对涉及学校的社会热点问题的态度及处理意见;

4.对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5.其他有必要发布的内容。

(二)新闻发布会的主要程序:

1.学校新闻中心拟定举办新闻发布会的计划,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2.新闻通稿、背景材料由相关单位草拟,学校新闻中心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定,重大事项的新闻通稿须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审定;

3.新闻发布会的会务工作由学校新闻中心负责,事项涉及的相关单位协助。

第五章 校外媒体采访

第十三条 校外媒体来校采访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安排,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媒体采访工作;针对校园突发事件的媒体采访,应由学校新闻发言人或学校党委授权的单位或个人接受采访。

第十四条  校内单位如邀请校外媒体来校采访,应提前向党委宣传部报备;未经报备的媒体采访活动,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拒绝接受采访。

第十五条  校内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接受国(境)外媒体采访。如确有必要,须事先向外事处和党委宣传部报备,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安排采访。

第六章 新闻报道

第十六条  对内宣传报道:

(一)新闻中心结合学校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组织、指导学校记者站记者采写新闻稿件;

(二)各单位需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文责自负”,开展好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所有稿件须经本单位新闻宣传责任人审核同意后再投稿至学校新闻中心。

第十七条  对外宣传报道:

(一)学校新闻中心围绕学校对外宣传工作目标和任务,主动联系校外媒体策划、采写新闻稿件;

(二)各单位拟对外宣传的稿件,应事先报送学校新闻中心审核、备案;

(三)各单位主办或承办,需邀请校外媒体报道的重要活动,应至少提前一个星期联系学校新闻中心,由学校新闻中心组织邀请。

第六章 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

第十八条  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对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应坚守维护社会安定、有利于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原则;报道中涉及到的重要数据、情节等内容,须核实无误,并经党委宣传部审阅、学校党委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条  突发、敏感事件所涉及到的任何部门或单位未经学校授权不得自行对外发布信息。

第七章 新闻宣传工作的奖励与问责

第二十一条  对在新闻宣传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党委宣传部适时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不重视、不负责,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与相应处罚;因审查不严、管理不到位导致新闻宣传内容出现信息失实、严重错误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该单位新闻宣传工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的相应责任;部门或单位所辖媒体平台出现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网络谣言、敏感言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解释。

 

 

广州新华学院党委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2322日印发

 

点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