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新华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日期: 2021-04-12
广新党发〔2021〕29号
各二级党组织,校机关各部、处、室、中心、直属单位,各学院、直属系、教学研究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依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广州新华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州新华学院委员会(代章)
2021年4月12日
广州新华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学生素质教育,繁荣校园文化,依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社团,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自愿向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校团委审核通过,并在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在宪法、法律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允许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以及上级教育部门、党组织、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校团委具体指导下,通过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引导、监督,目前我校学生社团包括校区级学生社团和校级学生社团,其中校区级学生社团是指在东莞或广州校区成立的,仅在所在校区纳新、开展社团活动的学生社团;校级社团是在东莞、广州两校区皆成立的学生社团,面向全校进行纳新、展开社团活动的学生社团。
第五条 学生社团须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职能部门、院(系)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活动开展及日常工作须遵守本办法及学生社团相关其他规章制度。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学生,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七条 学生社团职责
(一)接受学校党委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统筹、校团委具体指导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引导、监督,定期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和社团理事会汇报工作和反映情况。
(二)须对本学生社团会员负责,举办与本学生社团性质相同、符合本学生社团兴趣爱好的活动:
1.校园服务类学生社团,以为学校与学生的沟通交流提供便捷服务为目的,在为学校更好地展开服务的同时,帮助学生实现个人价值以及自我能力的提升。
2.艺术表演类学生社团,以增强学生文艺素质为目的,丰富学生校园文化生活,帮助学生培养个人兴趣爱好以及增强对艺术的理解,塑造良好的个人内在气质与外在形象,为学校活动增添风采。
3.体育竞技类学生社团,以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为目的,帮助学生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丰富学生的课余活动,引导形成健康的生活习惯,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4.文化传播类学生社团,以培养学生文化兴趣爱好为目的,通过有效的媒介传播,影响更多的爱好者加入到社团队伍中,扩大优秀文化在大学校园文化中的影响力,形成百花齐放的校园文化氛围。
5.应用实践类学生社团,以提高学生实践操作能力为目的,帮助学生将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创新创业活动及社会实践中去,在确保学生活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协助学生适应人才竞争市场,增强学生个人应变能力、组织能力、创新创业能力。
6.志愿公益类学生社团,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奉献精神为目的,使学生在参与社会服务中增强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帮助树立报效祖国、奉献社会的精神,促进学生良好品格修养的形成。
7.学术科技类学生社团,以培养学生对理论学习及实践的兴趣爱好为目的,结合学校专业及科学知识,提高专业认知度,为专业知识实践提供服务,加深对专业知识、科学理论的认识和理解,让学生学会用专业知识、科学理论指导实践活动。
第八条 学生社团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社团权利
1.学生社团是学生社团联合会的会员单位,具有了解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章程、组织机构、各项制度和工作流程的权利,向社团理事会和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建议和质询的权利。
2.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有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常委、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人的权利。
3.在遵循学校及学生社团管理的相关要求下,学生社团具有自主招纳会员的权利。
4.具有参与学生社团联合会举办的与学生社团有关的活动权利。
5.具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6.具有学生社团联合会规定的其他合法权利。
(二)学生社团义务
1.具有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义务。
2.具有自觉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引导、监督的义务。
3.具有自觉维护学校良好形象的义务。
4.具有向社团理事会和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义务。
5.具有向学生社团会员服务、负责和举办活动的义务。
6.履行学生社团联合会规定的其他合法义务。
第九条 学生社团所有的规章制度、决定等都不得与本办法以及学校各项制度相违背。
第十条 校级、院(系)级学生会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学校各职能部门、院(系)单位开展学生交流或社会实践活动等课外学生组织不属于本办法所指学生社团。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全校学生社团的工作统一由学校党委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校团委具体指导,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保卫处、人事处、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工作机制。把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作为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中。
第十二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成立社团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定期组织开展学校社团排查工作;定期对学生社团负责人、指导老师进行资格审查及信息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团委履行学生社团工作的具体指导职能,设立团体部,配备专职团干部,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审批、经费保障等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要在校内学生社团与广大学生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
第十五条 业务指导单位须为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职能部门、院(系)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遵循“专业对口、业务相关、关系归属”原则,负责评价指导老师工作、教育管理社团成员、监督指导社团活动开展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监督指导学生社团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社团相关制度开展活动;为所指导学生社团的活动开展提供业务指导和支持;为所指导学生社团的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学校社团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对学生社团进行监督管理,协助、监督、保障学生社团各项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第三章 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十七条 我校学生社团按照性质和职能划分为校园服务、艺术表演、体育竞技、文化传播、应用实践、志愿公益、学术科技共七类。所有社团(含学生运营的网络新媒体团队)均须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进行注册登记,否则即为非法社团。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申请成立,须按照规定程序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材料申请,最终由学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学生社团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须具有我校正式学籍,且未受过校规校纪处分,具有开展该学生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业务指导单位,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学校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且与学生社团的性质、职能契合,能够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有至少1个业务指导单位。
(四)有至少1名社团指导老师。
(五)有规范的制度并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引导、监督,体现学生社团非盈利性质。
(六)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社团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及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学生社团:
(一)学生社团的性质、职能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学校有关规定的或违背校园文化建设宗旨和方向的。
(二)学校已有性质和职能相近或相同的学生社团的。
(三)具有校外社会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
(四)代表和维护特定人员群体利益诉求的。
(五)涉及宗教文化、民族排他性或地域排他性的。
(六)申请成立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行为的。
(七)发起人受过校纪或校规处分的。
(八)申请成立跨校、跨地区联合的。
(九)试运行阶段未通过考核的。
(十)试运行阶段期限满,参加学生社团人数未超过二十人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筹备、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以下资料:筹备申请书(包括目的、理由,社团名称、类别、性质、职能、组织机构、人员规模、财务管理、活动服务等)、社团章程草案、发起人和社团候选负责人基本情况、社团指导老师基本情况、业务指导单位的确认书等。除上级安排外,一般不得成立涉境外学生社团。
学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对申请成立的社团作出批示,批准筹备的学生社团,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召开学生社团成立大会,正式表决通过社团章程、产生组织机构和社团学生负责人;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召开社团理事会对申请成立的社团进行投票表决;由学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公示批准成立并备案的学生社团进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周期为一学年。
第二十条 所有正常运作的学生社团需实行年审制度,每学年由学生社团联合会集中公示学生社团年审情况:
(一)年审内容应包括社团总体规模、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老师履职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社团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和违反社团章程的情况等。
(二)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要提出明确的限期整改要求。
(三)对运行良好的学生社团,可给予适当的表彰和鼓励,对连续3年审查情况良好的社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延长审查周期。
(四)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学生社团各项工作和活动进行跟进监督,视其表现记入学生社团档案并纳入学生社团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报学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核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进行限期整改: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学生社团联合会各项制度和学生社团章程的。
(二)不听从学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和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社团指导老师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的。
(三)未经审批或审批不合格就以学生社团或社团负责人名义组织或参加跨校活动、接收校外资金或接受媒体采访的。
(四)学生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出现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悖网络文明意识的观点和言论的。
(五)学生社团管理混乱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的;长期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年审的。
(七)未通过学生社团联合会考核,年审不合格的。
(八)其他应当要求整改的情况的。
整改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应对其进行注销,并在10个工作日内公布有关情况:
(一)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二)未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使命宗旨的。
(三)社团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四)社团分立或合并后须注销原社团的。
(五)社团人数少于成立要求人数的。
(六)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七)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或无故逾期不参加年审的。
(八)超过一个学年未开展活动的。
(九)存在任一不满足学生社团注册登记条件的。
(十)严重违反上级教育部门、党组织、共青团组织、学生社团联合会各项制度和学生社团章程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从注销之日起,终止该学生社团所有权利,禁止相关社团开展活动。被注销的学生社团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成立。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定期开展学生社团排查整顿工作,对未按规定注册登记、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坚决予以取缔,对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备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等)建立非法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活动的,除对校内活动及据点坚决予以取缔外,还将运用法律手段追究非法社团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权益。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所在学生社团;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积极参加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六条 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决策机构,依照本社团章程具有以下职责: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社团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和日常工作。
(六)参与讨论并决定学生社团重大事项。
社团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决定学生社团重大事项,并将大会决议和内容等及时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备案,否则会议相关决议内容不予生效。出席大会的社团会员须超过社团会员总人数的2/3,社团会员大会方可召开;大会作出决议,须经过出席大会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社团变更、解散或修改社团章程的,须经出席大会会员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大会筹备和决议情况须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并报学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社团负责人须在学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考察公示、公开选举、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
(一)负责人基本要求
1.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学生社团联合会相关规章制度和所在学生社团制度。
2.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良好的学习成绩(本专业内综合排名前5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优秀的组织能力,原则上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
3.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是该学生社团成员。
4.具有良好的服务、管理、沟通工作等技能。
5.听取意见,实事求是,拥护民主集中制。
6.对本学生社团的一切活动负责。
(二)负责人职责
1.负责遴选社团干部、招收会员。
2.负责规划社团发展方向,开展社团活动。
3.负责社团制度建设。
4.负责召集及主持社团会议。
5.负责管理社团财产与经费。
6.负责代表社团出席社团理事会议。
7. 负责其他与本学生社团有关的事项。
(三)负责人权利与义务
1.享有选举与被选举、参评优秀社团负责人的权利。
2.有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学生社团工作意见的权利。
3.其主要负责人有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常委、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人的权利。
4.享受学生社团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5.有为会员服务,对会员负责的义务。
6.有配合职能部门开展学生社团工作的义务。
7.履行学生社团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在校期间曾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2.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注销或解散承担主要责任的。
3.有一门以上(包括一门)必修课不及格的。
4.已在其他学生组织担任负责人工作的。
5.违反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规章制度,被学生社团联合会撤销职务的。
6.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
第二十八条 社团指导老师须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原则上每名指导老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一)社团指导老师职责包括:
1.带领所指导学生社团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社团联合会制度。
2.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
3.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开展社团骨干培训。
4.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指导社团日常工作。
(二)指导老师权利
1.具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参选学生社团优秀指导老师的权利。
2.具有依法终止作为所指导学生社团的指导老师的权利。
3.具有对所指导学生社团工作和活动提出合理质疑和建议的权利。
4.具有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管理机构提出终止所指导学生社团开展的不符合规定或非法活动的权利。
5.其他规定的合法权利。
(三)指导老师义务
1.具有带领所指导学生社团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社团联合会制度的义务。
2.具有维护所指导学生社团良好形象的义务。
3.具有向所指导学生社团的工作和活动提出建议和提供指导的义务。
4.履行所指导学生社团规定的其他义务。
社团指导老师履职情况接受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和所在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和考核;对不履职尽责或存在其他不适合情况的社团指导老师,业务指导单位须对其予以免职,并报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业务指导单位对社团聘请顾问有关情况统一备案、定期审核;学生社团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的,须经学校团委审核,并报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批准备案。
第三十条 除学校特定需要,并经校党委批准的以外,学生社团不得以企业及任何特定校外机构或个人冠名。学生社团不得私刻印章,不得与校外任何单位或组织自行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须设立社团档案,内容包括学生社团章程、机构、规模、财务和活动记录等。
第五章 活动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并按照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老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经校团委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举办的活动(包括但不仅限于讲座、论坛、培训、报告等),要提前5个工作日向指导老师、业务指导单位,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申请材料,经学校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展。对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的活动,学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应重点指导,会同学校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对活动的流程方案、经费管理、安全预案等严格把关,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须经业务指导单位、学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同意,并报学校相关部门批准;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须由业务指导单位、学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经学校保卫处、外事处等相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业务指导单位和学校团委申请,并报告活动有关情况,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老师或业务指导单位负责人带队。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会同外事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负责对来自校外,尤其是境外机构或个人支持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的管理和审核。
第三十七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宣传部、校团委应注重培养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加强对学生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等的管理和指导,不得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关内容。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由社团负责人作为活动宣传第一负责人,且须经指导老师审核同意。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应对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予以批评教育,并向其所在院(系)通报情况。情节严重的,由学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联合学校相关部门给予校纪处分:
(一)社团活动未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批的。
(二)社团活动名称、内容与申报内容不一致。
(三)社团活动未经批准临时更改计划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老师同意并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未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在校内开展活动的,学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联合保卫处等相关部门予以制止。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活动监督
(一)学生社团活动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引导、监督。
(二)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对学生社团活动的策划、申请、宣传、举办和经费预算、活动效果等进行跟进、监督和引导。
(三)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学生社团活动的监督和跟进将记录在社团档案,并纳入社团考核和评优。
(四)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勒令延迟或终止未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学生社团活动。
(五)对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制度的学生社团活动,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追究学生社团及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一)贯彻执行我校有关规章制度和财务制度。
(二)坚持取之有道、勤俭节约的原则。
(三)正确处理学生社团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十二条 财务管理主要作用
(一)鼓励学生社团依法依规多渠道筹集活动资金。
(二)合理编制学生社团活动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监督。
(三)科学配置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引导学生社团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
(五)如实反映学生社团财务状况。
(六)对学生社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于学校拨款、业务指导单位支持、社会赞助等合法渠道,学生社团不得收取会费。具体途径为:
(一)学校设立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保障学生社团活动正常运行。
(二)业务指导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所指导社团开展的活动提供物资、场地、经费等支持。
(三)按照相关规定,经学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批通过后,与企事业单位合作,通过正当渠道向社会募集赞助资金。
(四)其他正当途径筹集到的资金:
学生社团如接受社会赞助,须符合学校财务和校园综合治理等规定,经社团指导老师和学生社团联合会同意后,报学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操作。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经费用途
(一)用于学生社团合法活动支出。
(二)用于学生社团合法行政支出。
(三)其他合法支出。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经费管理和监督
(一)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监督学生社团经费使用情况。
(二)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对学生社团进行财务审查和要求学生社团进行财务公示。
(三)学生社团必须有严格财务制度,且应设立专门财务负责人进行学生社团财务管理与监督(学生社团负责人不能兼任财务人员)。
(四)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有权监督学生社团的财务状况。
(五)学生社团负责人和会员有权要求所在学生社团进行财务公开和公示。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学生社团经费须用于社团章程规定的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生社团联合会及相应业务指导单位做好学生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指导工作,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加强对校外资金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管理;除上级安排外,学生社团不得接受境外资助。各项收入应当全部严格管理、统一核算,做好社团财务文件存档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解散或者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根据实际情况向学校团委划拨社团工作专项经费,为学生社团提供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配好配强管理队伍、整合多方力量资源,通过工作交流、专门培训、评比表彰等方式,指导、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发展。
第五十条 学校为学生社团指导老师创造必要的条件,对指导工作进行工作量认定,每学期按一定课时工作量计算或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
学校每年组织开展社团骨干培训,着力提高社团骨干队伍的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或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可纳入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所有。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