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新华学院互联网群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日期: 2021-05-28
广新党宣〔2021〕6号
各二级党组织,校机关各部、处、室、中心、直属单位,各学院、直属系、教学研究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互联网群组管理,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共建文明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广州新华学院互联网群组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州新华学院委员会(代章)
2021年5月28日
广州新华学院互联网群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互联网群组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与广州新华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声誉,保护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互联网群组,是指名称包含学校、校内单位及组织中英文全称、简称的群组,包含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在内的各类互联网群组;结合学校实际,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指因工作需要,以学校、校内单位及组织名义开通或运行的群组;另一类是指因工作学习需要,以学校师生员工个人名义开通或运行的群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群组成员,包括群组建立者、群组管理员和所有入群的我校师生员工;因工作调动、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的,应主动退群或由群主请出群。
第四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和群组建立者所在单位负责互联网群组的建群审批、应急协调及处置事宜,信息与网络管理处负责互联网群组的信息监管、信息截流等技术支持事宜,保卫处负责互联网群组的应急处置等事宜;群组建立者、管理员负有群组管理的第一责任(第一责任人),即“谁建群、谁负责管理”,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内容;群组建立者所在教学单位、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所在单位”)的负责人负有群组管理的直接责任(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实施审批程序,由群组建立者向所在单位提交审批表(见附件),由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审批同意,按流程向学校党委宣传部完成审批手续后方可建群;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十天内,未按照流程完成审批手续的群组和以学校名义建立的闲聊群(非工作学习群),由群组建立者予以解散。
第六条 互联网群组一律实行实名制。群组建立者、管理员应当对群组成员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邀请其加入群组;若发现有无关人员进入群组,群组建立者或管理员应及时将其移出群组。
第七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及管理员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应设置和显示唯一的群组识别编码,注明群组名称、功能等基本信息。
第八条 互联网群组成员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共建文明校园;应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做到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发表有悖师德师风的言论,不讨论敏感话题和私人问题,不贬损他人人格。
第九条 互联网群组成员须对所发布的信息负法律责任,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不得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群组中任何涉及国家安全、学校声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如发布引发舆情或法律纠纷的,甚至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学校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及管理员对群组内违反法律和国家、学校有关规定的内容,应立即采取暂停发布、解散群组等处置措施,整理存档相关记录,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的负责人报告后上报分管校领导,协同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应加强对群组建立者及管理员的教育指导,加强对群组发布信息的过程监管,并根据工作需要发动群组成员对学校官方重要信息进行矩阵式传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师生员工违反本办法的,学校将依规处理并追责;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学校将交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