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二级党组织委员会建制的通知
作者: 日期: 2017-03-29
中新党〔2017〕8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山大学学院(系)党组织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经校党委研究,决定完善二级党组织委员会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二级党组织委员会的组成
各单位在校党委前期任命的书记、副书记的基础上组成二级党组织委员会。
1. 党员50人以下(含50人)的二级党组织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
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二级党组织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
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直属党支部设书记1人。
2. 二级党组织委员会按党建工作职能要求覆盖组织、纪检、宣传、统战工作。
二、委员任职条件
1.中共正式党员,具有三年以上党龄;
2.党性强,执行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自觉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3.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具有履行职责需要的业务水平和政治责任感;
4.能够全身心投入管理工作,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5.工作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依法依规办事,清正廉洁。
三、主要程序
选举工作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 各二级党组织负责人组织各党支部党员酝酿提名,按照多于应选人数20%以上的差额比例提出委员候选人。
2. 召开全体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
3. 选举工作结束后,二级党组织向党委报告选举结果。主要内容有:选举的时间、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得票情况等。
4.校党委研究后,对选举结果予以正式批复。
四、完成时间
2017年4月10日前
中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委员会
2017年3月29日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