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  日期: 2017-11-08


 中新党发〔2017〕15号
 

各二级党组织:
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以及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组织部《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大党组〔2017〕61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党员佩戴党员徽章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党员参加党的活动(如三会一课、党日活动等)要佩带党徽。鼓励教职工党员在日常工作中佩带党徽,主动亮明身份,自觉践行“四个合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佩戴党徽必须严肃、庄重,自觉维护党徽的尊严。党徽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员徽章。
3.沿用《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1〕48号)推荐的党员徽章式样,党员徽章正面上方为中国共产党党旗图案,下方为圆形图案,印有“为人民服务”字样;背面标注XX省(区、市)或XX部门(系统)党委组织部监制字样。徽章尺寸为24mm×22.5mm×2mm,材质为锌挂镀仿金。
4.各二级党组织统计好本支部党员人数,派党总支委员到学校党委办公室领取党徽。
领取时间:东莞校区,11月15日下午14:30;广州校区,11月16日下午14:30。
领取地点:东莞校区格物楼②A212室,广州校区办公楼314室。
联系人:曹艳妮,电话:(020)87065992。
 
 
 

中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委员会
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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