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委员会关于对领导人员实行问责的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日期: 2018-11-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对领导人员的问责工作,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在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的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学校任命的副处级(含)以上领导人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党员领导干部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按照《中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实行问责。

       第三条  对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问责要分清责任。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领导班子全面领导责任时,要同时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的主要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错误或者不当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
       错误或者不当决策由领导人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应当追究该领导人员个人的责任。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学校领导人员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落实或不正确落实学校作出的各项决策部署,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学校作出的各项决定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六条  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所作决策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所作决策违反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决策部署或指示决定的;
       (三)违反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议事决策程序或权限作出决策的。
       第七条  工作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失察失纠,致使本部门本单位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
       (二)管理监督不力,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的;
       (三)对本部门本单位或者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事故、事件、案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第八条  滥用职权,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强令、授意本部门本单位或者有关工作人员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强令、授意本部门本单位或者有关工作人员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决策部署或指示决定开展工作的;
       (三)逾越管理权限实施领导和管理行为的。
       第九条  不作为或不完全作为,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不按要求传达学习,不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工作职责,不落实或者不完全落实学校的各项决策部署,不执行或者不完全执行学校的各项指示决定的。
       第十条  对身边工作人员使用不当或管教不严,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
       (二)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等要求不力,对工作人员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的;
       (三)对工作人员的问题该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
       第十一条   学校行政领导人员有其他失职失责情形,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需要问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存在失职失责情形需要问责的,对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实行问责。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十三条   对领导人员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
       (一)通报。
       (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四)纪律处分。
       问责方式应根据问责情形的性质、造成损失的大小、造成影响的程度等情节确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挠、对抗问责调查处理的,或者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题调查人员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出现问题后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有关党纪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情节。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纠正错误,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四)有关党纪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六条   领导人员在推动教育改革发展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工作失误,但是决策程序合规,决策事项符合改革方向和现行政策精神,领导人员没有谋取私利,且能够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挽回损失的,可以免予问责。
       第十七条   受到问责的领导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问责的领导人员的任职影响期如下:
       (一)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升职务或者重用;
       (二)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三到六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由问责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恢复履行职务,受到停职检查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三)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四)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同时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八条   启动问责工作的决定由学校党委作出。
       学校党政各职能部门在日常管理和职能监督工作中,或者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督监察工作中发现需要予以问责情形的,应当在初步了解核实后,向学校党委提出关于启动问责工作的建议。学校党委决定启动问责的,责成相应部门或单位开展问责调查,也可以根据了解核实情况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九条   问责调查实行回避制度。调查部门、单位及人员与调查对象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开展调查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对干扰、阻挠调查工作的领导人员,调查部门可以向学校党委建议暂停其职务。
       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由学校党委作出。作出问责决定前,调查部门或单位应当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一条   作出问责决定的,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载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生效时间、影响期限等内容。《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部门或单位代拟。
       第二十二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问责对象及其所在部门或单位宣布并督促执行,同时告知申诉权利及有关事项。
       《问责决定书》同时抄送纪委办监察审计室、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归入被问责领导人员的人事档案,问责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问责对象应当于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党委作出书面检查,问责对象为中共党员的,还应当在所属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或者支部党员大会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二十三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负责问责调查的部门或者单位向学校党委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诉进行复查,并在30日内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问责对象及其所在部门或单位。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采取纪律处分的方式实行问责的,有关问责调查、决定、申诉等事宜按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工作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在适当的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七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负责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责任人已调离或者提拔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按程序实施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纪委办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8年11月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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