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细则

作者:  日期: 2017-01-05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断深化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切实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教党〔2016〕21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准确把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总体要求

党中央和中央纪委指出,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新形势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观念和举措创新,是各级党组织履行党章规定的管党治党职责的重要遵循。

1.明确指导思想。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用更严的纪律要求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2.把握工作原则。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一要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强化日常监管,抓苗头、管小节、纠小错;二要坚持动辄则咎、及时纠偏,对存在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依纪给予轻处分或组织调整,防止小错酿成大错;三要坚持治病救人、防止破法,对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依纪给予重处分或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防止从违纪走向违法犯罪;四要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发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做好案件检查、纪律处分和案件移送。

3.对准目标要求。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其核心要义是紧扣党的政治、廉洁、组织、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纪律”,以严明纪律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建设一支敢于担当、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党员干部队伍。

二、积极探索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路径举措

(一)加强日常监管,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4.谈心交心经常化。围绕纪律、作风、思想等方面情况,经常与党员干部谈心交心,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交流学习、思想、工作情况,沟通对重大问题、重大决策的看法,帮助解决干部个人的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每半年至少与班子成员进行1次谈心交心,定期与学校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交心,其中对组织、人事、财务与国资、科研管理、工程建设、设备、招标采购、校办企业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领导人员的谈心交心每年至少进行1次。

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年至少与分管或联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1次谈心交心。

学校机关各部、处、室和直属单位正职负责人每半年至少与班子各成员进行1次谈心交心,每年至少与下属科室主要负责人进行1次谈心交心。

各学院(直属系)和各附属医院书记、院长(系主任)每半年至少与班子成员进行1次谈心交心,每年至少与下属系、所、中心主要负责人进行1次谈心交心,对涉及人、财、物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干部谈心交心每年至少进行1次。

各二级党组织、各单位(部门)副职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要求,对分管科室或系、所、中心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进行1次谈心交心。

5.履新廉洁谈话全覆盖。围绕增强遵规守纪意识、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和落实 “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要求等内容,对新提任、连任和转任(在原岗位任职年限超过2年)的副处级以上中层领导人员开展履新廉洁谈话,同时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学校纪委办监察处组织实施履新廉洁谈话,根据对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确定谈话人员。

6.及时开展提醒谈话。针对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作风、廉洁勤政、履行职责、选人用人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找当事人谈话,指出问题危害,提出改进要求,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发现学校班子成员以及下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违反党纪党规的一些现象、苗头性问题包括被视作作风、小节或疑似违纪的问题,应及时开展提醒谈话。

学校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发现本单位(部门)或所分管领域工作人员违反党纪党规的一些现象、苗头性问题包括被视作作风、小节或疑似违纪的问题,应及时开展提醒谈话。

7.适时开展诫勉谈话。针对群众反映大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采取诫勉谈话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和警示告诫,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学校党委组织部和纪委办监察处按照线索来源及职责分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组织实施诫勉谈话,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诫勉情况作为党员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具有一定代表性、倾向性和警示意义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各二级党组织、各单位(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本单位(部门)的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其中,需要对本单位(部门)副处实职以上领导人员进行诫勉的,应报学校党委审批。

8.适时开展通报批评或者在民主生活会上自我剖析。学校各级党组织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对经核查确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上级巡视及各类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党纪党规的问题、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等,须在一定范围的内部会议上进行点名批评和在民主生活会上作批评与自我批评,并提出整改措施。

学校党委每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并在民主生活会后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部党组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

各单位各部门每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并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

9.扩大函询覆盖面。针对有群众反映党员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问题,但比较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或有必要以这种方式提醒、提示干部群众在关注着对象的某种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让本人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

学校党委组织部和纪委办监察处按照问题线索来源及职责分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组织实施函询。

各二级党组织、各单位(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本单位(部门)被反映的党员干部及时进行函询,让本人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

(二)做到违纪必究,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

10.给予轻处分。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对轻微违纪的党员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和线索,学校各级党组织或纪检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做好核查。核查发现轻微违纪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时给予党纪处分。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11.进行组织调整。对信访举报较多、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再担任现职务的干部,要及时进行组织调整。学校各级党组织和纪检部门,要根据党员的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依规依纪向党组织提出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调整建议。

(三)提高审查时效,让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

12.给予重处分。以违纪问题为重点,提高审查时效,做到快查快结。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以及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的党员,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13.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违纪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在按照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可对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仍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保持高压态势,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14.突出惩处重点。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地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人员的问题,特别是对以上三类情况集于一身的必须严肃审查。要聚焦违纪问题,规范执纪审理工作,在认真审核违纪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加强对党纪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把关。

15.做好纪法衔接。对于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对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要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至29条给予纪律处分。

三、从严落实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工作责任

16.切实履行党委主体责任。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各级党组织的基本职责。学校各级党组织、各职能部门以及各级领导人员按照分工履行好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责任,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各二级党组织要把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纳入向学校党委报送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年度报告。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把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述职述廉述责内容,对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的健康成长负责。

17.严格履行纪委监督责任。学校各级纪委要把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严格履行监督责任,聚焦“六大纪律”严肃监督执纪问责,并把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情况纳入年度向上级纪委报送的落实监督责任情况报告中。纪检干部要敢于担当,增强履职能力,在大是大非和原则性问题面前保持定力、旗帜鲜明,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18.建立长效机制。学校各级党组织、纪委要探索实现纪律教育的经常化、制度化,健全谈心、谈话、函询、民主生活会等相关制度。强化党内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指导、督促各级党组织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完善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制度,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

19.强化追责问责。学校各级党组织、纪委要把追责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追责问责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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