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新华学院辅导员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日期: 2022-09-20

广新党发〔202242

 

各二级党组织,校机关各部、处、室、中心、直属单位,各学院、直属系、教学研究部:

修订后的《广州新华学院辅导员队伍管理办法》经2022517日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州新华学院委员会

   202267        

 

广州新华学院辅导员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教党〔201762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指在学校中从事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是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专职辅导员。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帮助学生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培养学生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组织学生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组织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主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帮助学生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教育引导学生做好学业规划,增强学生的专业认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及时发现并纠正学生学习中的不良倾向;开展学业指导、学业预警和学业帮扶工作,每周经常性进课堂了解学生课堂纪律和学习态度,定期开展学生学业成绩分析,加强与班主任、专业老师的联络沟通,共同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迎接新生入学和新生入学教育工作,协助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做好毕业生离校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协助开展校友联系与维护工作。组织好学生各类评优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负责学生“奖、助、贷、勤、减、补、缓”等资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了解和掌握学生困难情况,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深入学生宿舍,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的排查与疏导。建立学生心理问题预警机制,深入学生,关注心理问题学生,认真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和心理健康主题教育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质,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产生的心理问题。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利用网络与学生开展信息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加强对学生的网络道德、网络法制教育,对通过信息网络发表、传播影响国家、社会或学校稳定,损害学校权益或声誉有关信息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引导校园网络文化健康发展。准确把握网络传播规律,及时了解网络舆情信息,密切关注学生的网络动态,及时掌握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群体性问题,及时有效处理网络舆情事件。积极参与学校“易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平台的建设工作,扎实做好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的凝练。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熟悉和执行学校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预案,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处置工作,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培养学生自主创业意识,增强学生生涯规划能力。

(九)理论与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学生工作的专题研究,每年至少能撰写1篇学生工作方面的论文或主持、参与1项学生工作相关的课题研究。                                                                                                                                  

(十)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经教务处、人事处、院(系)、开课单位审核同意,报学生处备案后,原则上在坐班时间外,可承担《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大学生创业教育》、《军事理论》、部分专业课和大学生社会实践以及党(团)课等课程的教学工作。

(十一)积极完成学校、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合署办公)、院(系)党委(党总支)布置的其它学生工作。

第六条  辅导员的工作权限

(一)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批准学生请假申请。

(二)对严重违反校纪、班规,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处分意见,报院(系)、学校处理。

(三)召集所负责的学生、学生干部和班主任召开相关会议,共商工作,对好人好事进行表扬、奖励,对不良风气和现象开展批评。对突出的事例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建议院(系)、学校通报表扬或授予荣誉称号。

(四)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有权协助参与院(系)(专业、班级)考核奖励细则制定。

(五)对学生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  职业道德和工作规范

第七条  辅导员必须加强自我修养,自觉奉行如下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作风:

(一)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二)勤奋工作,学以致用;

(三)热爱学生,诲人不倦;

(四)严格管理,因材施教;

(五)情趣健康,以德育人;

(六)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七)秉公用权,公正廉洁;

(八)关心集体,团结协作;

(九)顾全大局,令行禁止;

(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第八条  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自觉、及时做好学生信息的报送工作。学生信息分为一般信息、紧急信息和重要信息。紧急、重要信息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社会安全类。包括:校内外涉及学生参与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课、罢餐、上访、聚众闹事、打架斗殴事件等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群体性事件;邪教组织、传销组织、非法宗教组织以及各种敌对分子犯罪活动的苗头及事件;宗教组织的非法活动;针对学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学生非正常死亡,出走、失踪等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事件;学生对教学、管理、服务等工作不满而引起的影响学校稳定的事件。

(二)事故灾难类。包括:学校楼堂馆舍等发生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失窃等事故;校内交通事故;集体活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后勤保障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其他突发灾难事故等。

(三)心理健康与公共卫生类。包括:学生出现严重心理问题或伤病住院;学生群体性食物中毒;校园内流行传染病以及造成(可能造成)损害学生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四)网络与信息安全类。包括:利用互联网、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工具发送有害信息,进行危害国家安全、串联、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窃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保密信息,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各种破坏校园网络安全的事件等。

(五)舆情类。包括:党和国家的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在学生中引起的反应;国际、国内重大政治事件在学生中引起的反应;社会民生问题在学生中引起的反应;学生权益受到严重不法侵害情况引起的反应等。

(六)考试安全类。包括:考试泄密案件;考试违规事件等。

(七)其它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学校要求汇报的其他重要事项和工作。

对于紧急和重要的学生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全面汇报,不得漏报或瞒报。重要的学生信息必须提交书面报告。

第九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纪和校规,积极践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不执行上级的决议和决定;

(四)偏听偏信,不实事求是;

(五)对学生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学生;

(七)克扣学生奖学金或困难补助;

(八)索取或接受学生和家长赠送的货币、有价证券或物品,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九)滥用职权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机密、工作秘密及学生个人信息;

(十一)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损害教师形象;

(十二)其他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

第四章  配备与选聘

第十条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院(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学工办主任(副主任)、学工组长、团委(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

专职辅导员的岗位编制原则上由学校人事处、学生处按照师生比1:200的比例核定,各院(系)党委(党总支)按照编制配备。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因工作需要招聘的兼职辅导员、实习辅导员、助理辅导员的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专兼职辅导员合计总编制数不得超过学校核定的院(系)党委(党总支)专职辅导员的编制数。

第十一条  辅导员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含预备党员),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辨别力、政治敏感性和法制观念。

(二)原则上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在校学习期间担任过学生干部;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教育引导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接受过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十二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根据学校人员招聘的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由人事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招聘工作严格按辅导员选聘的标准,并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辅导员选聘采取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试用期满考核称职者,予以聘用;不称职者,不予以聘用。

第十三条  青年专业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第五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四条  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骨干和主力军,其各种待遇与专业教师同等对待。辅导员职务评聘应体现其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的职业特点,既可按现有规定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又可聘任管理干部行政职务或级别。

第十五条  学校制定辅导员培养(培训)计划,推动辅导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安排专门经费,积极为辅导员工作、学习创造条件。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际国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博士学位,鼓励和支持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十六条  辅导员实行 “先培训、后上岗”准入制度,新任辅导员须参加省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辅导员工作特点,按照我校实际情况在特殊岗位津贴等方面予以适当补助。特殊岗位津贴的发放与月度工作考核相结合,并与辅导员所管理的学生数和完成工作的数量与质量挂钩,具体津贴发放办法及考核标准参照相应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在科研项目中开列思想政治教育专项研究课题,建立一批辅导员工作室,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提高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每年组织辅导员开展社会考察、社会调查等活动。

第十九条 辅导员将作为学校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工作表现优秀者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经竞争选拔可优先安排到学校党政工团部门管理工作的岗位任职;申请转岗从事专业教学工作者,原则上须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满4,并满足教学科研单位对专任教师的专业能力与素质要求,经院(系)、学生处、人事处批准,通过学校教师招聘考核程序,可转为专任教师。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在考核称职的前提下,按照学校的相关管理办法评定其行政级别(或管理岗位等级职称资格)。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管理。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合署办公)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并与院(系)党委(党总支)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院(系)党委(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实行规范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设立岗位值班制。因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者工作时间具有特殊性,原则上辅导员工作日需住校,节假日期间各院(系)根据工作开展需要安排辅导员参加学校、院(系)值班。

(二)设立例会制。原则上院(系)党委(党总支)每周召开一次辅导员专项工作会议,由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合署办公)定期召集举行全校性学生工作会议。

(三)设立谈心制。深入学生实际,经常性地与学生开展谈心活动,每学年至少和所带的每名学生谈一次心,准确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把握学生的思想脉搏,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四)设立课堂巡查制。深入学生课堂,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与课堂纪律情况;结合学校“四个一”工作要求,加强学风建设,与任课老师积极沟通,共同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五)设立宿舍巡查制。深入学生宿舍,每周需对所带学生宿舍进行全覆盖巡查,原则上巡查宿舍次数不低于3次,通过及时了解学生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建设健康向上、求知好学、整洁卫生、互助和谐的宿舍文化。

(六)设立建档制。建立所带学生基本情况的完整档案,包括学业情况、家庭情况、困难生情况、心理健康情况、奖惩情况、社会工作和学生党建、团建等方面内容,促进学生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七)设立信息报送责任制。辅导员为所带学生信息报送责任人,上报学生信息,在一般情况下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先越级汇报。学生信息报送的方式主要有当面汇报、电话汇报、书面汇报(含电子文件)、表格汇报、召开座谈会或汇报会汇报等。重要信息必须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队伍考核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合署办公)、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合署办公)、院(系)党委(党总支)和学生共同参与。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合署办公)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考核体系和评价体系。考核时要逐项对照辅导员的职责,对其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评议。考核的结果将列入个人工作档案,作为今后工资升级、晋升职称和职级以及评选先进、国内外交流学习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优秀辅导员”称号,其表彰奖励纳入学校表彰奖励体系,并定期评选、表彰优秀辅导员。对连续2次以上被学校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者,可优先晋升职级。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为不合格: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望低;因个人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以及其他不适合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况。辅导员工作经考核不合格者,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次年不得晋升职称或职务。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应立即予以解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合署办公)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辅导员队伍管理办法》(中新党发〔2019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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