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华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试行)
作者: 日期: 2022-06-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管理工作,调动指导教师参与学生社团建设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三全育人”在学生社团管理中的思想政治效能,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队伍,依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广州新华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须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如有特殊情况需从校外聘任,须报党委教师工作部批准备案。
第二章 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和管理
第三条 配齐建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队伍,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长效机制。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管理处、教务处、保卫处、校团委、学生社团代表,负责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管理、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工作。委员会下设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办公室,挂靠校团委。
第四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在重大问题上政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决拥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和学校的安全稳定和谐。
(二)熟悉学校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制度,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指导能力,愿意从事社团指导工作。
(三)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中共党员,如有特殊情况,由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
选聘时间:社团指导教师的聘用及更换一般在每年6月份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需中途更换的,应由原指导教师向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说明。
选聘程序:学生社团与业务指导单位、校团委、党委教师工作部充分沟通,提出拟聘或更换建议,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对拟聘指导教师进行政治审查,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审核批准后颁发社团指导教师聘书。
原则上每个社团设1名指导教师,每名教师指导1个学生社团,每届聘期为1年。
第六条 社团指导教师在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应予以解聘:
(一)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及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二)不听从学校管理、监督和指导的;
(三)违背师德师风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缺乏与社团相关的专业知识,不能胜任或不适合指导学生社团的;
(五)指导教师或所指导社团在网站、新媒体平台、课程、论坛、讲座、刊物等渠道发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悖网络文明意识的观点和言论的,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等言行的;
(六)长期不参与、不指导社团工作,导致社团开展工作滞后的;
(七)其他认定为不合格的情况。
第三章 社团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 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社团指导教师为学生社团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工作、阵地建设与管理的第一负责人,要关心社团成员思想动态,做好学生思想引领,提高社团开展活动的政治站位。
第八条 指导社团规章制度建设。指导学生社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严格按照《广州新华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等社团管理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社团自身特色,制定社团章程,规范社团活动。
第九条 社团活动的开展。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按照学生社团集体决策、社团指导教师审核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的流程,经校团委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或开展活动的,须经校团委、保卫处审批,并由社团指导教师带队方可开展。
第十条 社团活动指导与监督。指导教师为社团活动开展的第一责任人,须严格审核活动开展相关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活动策划方案、活动审批表、经费使用情况、校内外赞助合同、活动开展过程及总结),并给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每月至少参与学生社团活动(含工作例会)1次,每学期至少组织社团成员参与专业讲座或培训1次。督促社团成员积极参加社团骨干培训、社团理事会。
第十二条 指导学生社团参加各类团体或个人推优、候选人遴选等工作。履行对推荐候选团体或候选人承担政治把关、品德把关、能力把关等责任。
第十三条 注重培养学生社团的网络安全文明意识。积极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加强对学生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等的管理和指导,严格实行“三校三审”制度。
第十四条 提高学生社团活跃度。指导学生社团组织或参加校内外各项赛事、演出活动。
第十五条 做好社团规范化管理和健康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社团指导教师的考核
第十六条 社团指导教师按学年考核,一般为每年6月份。由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可继续担任下一学年社团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的考核实施步骤:社团指导工作学年度总结自评、社团成员评价、业务指导单位评价、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评议。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的比例不超过参与考核的社团指导教师总数的20%。
第五章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量核定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社团指导教师实际工作开展情况,以社团(校级社团包含两校区)为单位,为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指导教师核定工作量,在职称评审中按20课时/年核定工作量(不作课酬或超课时量计算)。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社团指导专项经费,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指导教师按照500元/人/年的标准发放津贴,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指导教师进行表彰,颁发“优秀指导教师”荣誉证书并给予800元/人/年的奖金。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指导教师不发放津贴,不核定课时工作量,不颁发聘书,并对其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予以解聘。
第二十二条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考核纳入思政工作和师德师风评价内容,作为教师评优评先重要参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团委、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所有。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社团指导教师学生评议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