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华学院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日期: 2022-03-07

 

广州新华学院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持学校各级领导同广大师生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推进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和《广东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我校师生员工以及与我校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校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学校领导、各院(系)或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校领导、各院(系)或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深入调查研究,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努力将信访事项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 信访工作是学校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是学校领导了解校情民意、汲取群众智慧、接受民主监督、为师生员工排忧解难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五条 信访工作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明确一位校级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建立由分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信访协调机制。学校信访工作归口党委办公室管理,党委办公室要明确具体承办信访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和措施。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信访工作的领导,明确一位同志负责本单位信访工作。各单位负责人应当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

 第七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协调信访工作相关事宜,及时做好信访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汇总等工作,定期编报信访动态,使学校领导及时了解民意,掌握信访动向。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八条 校内师生员工和校外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向学校提出建议和批评,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等,是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也是师生员工参与管理学校、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教育事业的一种重要形式。

 第九条 信访人对学校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各级领导及其职能部门提出: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工作的建议;

(二)对学校、校内各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监督、揭发学校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属于学校解决范畴的行为;

(五)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校党委办公室或其他接待场所提出。向学校领导走访,一般应安排在每周的校领导接待日进行。

 第十一条 信访人员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学校,不得危害师生的生命安全,不得拦截学校领导公务车辆,不得冲击会务场所,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二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三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四条 来访人应当听从接待人员对来访事项的答复和受理意见,如有异议或不服,应当通过正当途径提出,不得滞留在接待场所。

第三章 信访受理

 第十五条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是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问题的基本原则。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应按反映问题的性质和所属系统分别由学校各部门或各院(系)处理。各单位应该畅通师生反映问题的渠道,单位负责人要主动深入基层,倾听师生意见和建议,妥善解决师生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努力减少越级上访、重复信访,杜绝集体上访,切实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学校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发生初期。

 第十六条 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来信来访案件,由党委办公室根据问题属性负责分发到有关单位处理,各单位处理来信来访案件只办不转。各单位收到的信访件需报送至党委办公室统一分发,信访件办结后由党委办公室统一报送。涉及领导干部的信访,由学校纪委和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应立即向党委办公室通报信息,并报上级组织和分管领导。

 第十八条 对涉及多个单位的问题,由党委办公室与有关单位协商处理,相关单位不得推诿扯皮;难度较大、情况复杂的重要信访,由学校领导协商处理;超越学校职权范围,难以处理的问题,应主动向上级请示,同时做好集体来访以及情绪激烈的来访人员的疏导工作。校内各单位均不得给信访者出具越级上访的证明和介绍信或不恰当的承诺。

 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学校职责管理范围的;

(二)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重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三)已经、正在和应当依法需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途径按程序处理。

 对下列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一)已经复查、复核终结的;

(二)信访人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认可,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请求的。

第四章 信访办理

 第十九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批转、催办、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条 党委办公室和有关单位要建立信访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统一登记,填写《广州新华学院群众来信来访处理表》,根据反映内容批转到有关领导或单位处理,重要事项呈送校领导批示后转相关单位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接到党委办公室转去的信访件和处理单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意见书面反馈至党委办公室;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申请适当延长。

 党委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答复给信访人。情况复杂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特别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二条 信访的回复方式有:给来信人回信;对来访者回访;通过电话向来信、来访者反馈处理结果;在校领导接待日向信访者反馈情况;通过校务公示栏公布反馈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递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对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信访工作人员如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信访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及时向学校党委办公室提出复查请求。党委办公室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学校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请求复核。复核意见是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发现本单位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上级部门发现下级部门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部门重新处理。

第五章 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方法,确保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第二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信访人和处理信访事项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访,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程序依法公正办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推诿、敷衍、拖延;

(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将投诉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投诉的对象,不得泄露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信息;

(四)依照规定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篡改、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五)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信访工作中,因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的,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信访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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