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召开党委中心组扩大学习会- 何晓钟作《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培训

作者:  日期: 2016-05-13

5月11日,学院党委中心组扩大学习会在广州校区召开。会议特邀中山大学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何晓钟为与会人员作《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学习培训。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蓝永金,各系(部)正副职负责人,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党支部书记、委员以及教工党员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刘美南主持。

刘书记首先对何晓钟副书记的到来表示欢迎和感谢,希望大家认真学习何副书记的讲话,积极理解《准则》和《条例》的内涵,按照合格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中山大学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何晓钟从总的体会、对个别条文的理解、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的一些思考三个方面同与会人员分享了他学习《准则》和《条例》的四点体会:1.《准则》和《条例》均是严于法律且高于法律的党内法规。2.《准则》是努力的方向和追求的目标,《条例》是必须达到的要求、不可逾越的底线。3.《准则》强调自律,《条例》强调他律,是史上最严、最具操作性和执行力的党内法规。4.《准则》是对个人的要求,《条例》则包含了对个人和组织两方面的要求。

中山大学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何晓钟同与会人员分享学习《准则》和《条例》的体会

何副书记详细阐释了《准则》的四个必须和八条规范,对《准则》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和第八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进行了重点讲解。他认为,《条例》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违纪行为分类更合理:例举六类违纪行为。2.坚持法纪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删除了原来有关违法行为的规定。3.突出问题导向,重点针对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将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经验上升为纪律规范。因此,他号召各位与会人员要认真学习总则第四章关于“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关条款、总则第五章第41条关于“对违纪行为所获得名利如何处理”的规定,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以及生活纪律的有关规定,做一名合格、优秀的共产党员。

在贯彻落实《准则》、《条例》的一些思考中,何副书记谈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正在一步一步得到落实,真正体现了抓铁有痕、踏石留印。因此,各位党员干部要进一步增强党员意识、政治意识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从严落实中央精神要求与学校工作部署。

刘美南书记在会上指出,何副书记将现实生活中的事例与《准则》和《条例》的规定结合起来,联系到高校教育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帮助我们正确认识了《准则》和《条例》。

刘书记强调,学习的目的在于运用,每个党支部和每个党员要在集体学习的基础上加强自学,进一步加深对《准则》和《条例》的理解,按照党章、党规、党纪的要求,认真落实学院的“两学一做”和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工作,时刻保持党的先进性,争做优秀的共产党员。

会议现场

(宣传与新闻中心供稿 文/李清波 图/陈林仙)

审校|史航

责编|刘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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